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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2011-03-24 11:01:29
  • 討論範疇:財稅法務
  • 評比指數:熱門度(33) 推薦數(0) 點閱率(3332) 回應量(1)
  • 話題摘要:申請使用「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應符合哪些條件?
訪客回應
  • 1. KM88YES (2011-03-24 11:01:29)
  • "符合「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投資業皆可申請:
    (1) 加入當地建築投資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所在地未設公會者,應加入鄰近縣(市)公會。
    (2)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3) 置有房地產相關職員十人以上者。
    (4) 最近五年內投資興建完成住宅、商業大樓、工業廠房金額或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或投資興建樓地板完工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並領有使用執照者。
    (5) 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退票及欠稅紀錄者。
    (6) 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
    (7) 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因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077&Itemi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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