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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2011-03-25 15:42:52
  • 討論範疇:財稅法務
  • 評比指數:熱門度(56) 推薦數(0) 點閱率(5634) 回應量(1)
  • 話題摘要:請問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而未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時,他共有人能否主張該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無效呢?
訪客回應
  • 1. KM88YES (2011-03-25 15:42:52)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定有明文。然此項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因此,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而未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時,他共有人能否主張該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此問題,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號民事判例意旨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僅規定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先承購,並未如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後段設有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明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rticle?qid=17091029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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